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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年9月24日,公共自行车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发现一辆编号为45号的
公共自行车借出很长时间都没有归还,于是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电话致电这辆车
的用户孔先生,孔先生表示不是他用的卡,是其借给别人用的,根据规定“租
车卡限由持卡人本人使用,不得转借他人。擅借他人使用,发生的一切问题由
持卡人负责。”经过双方协调,市民孔先生赔偿200元,原卡由于处于“有借
车未还车”的状态予以停用,重新换一张卡继续使用并承诺如若45号自行车被
找到,管理中心都会第一时间联系当事人,把赔偿金全部退还给当事人。时隔
半年多时间,2011年5月21日,编号45号公共自行车被找到,第一时间管理中
心工作人员致电市民孔先生,让其带上身份证到公共自行车管理中心退取当时
缴纳的赔偿金200元,孔先生由于工作原因,直到9月27日才带着身份证到公共
自行车管理中心取回了200元。
公共自行车管理中心再次申明:租车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,不得转借他
人。擅借他人使用,发生的一切问题由持卡人负责。如果造成车辆遗失,在短
时间实在找不到的情况下,就会按照我公司标准进行赔偿,但车辆我们会继续
寻找,一旦找到,赔偿金会全部退还给市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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